(2016)川1011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杰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被执行人张杰,男,198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椑南乡游家坝村*组**号。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赵 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