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罗蒙盗窃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终222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男,1992年2月7日生,汉族,无业。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苏01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罗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阅卷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不开庭审理,依法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罗某自愿请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松涛代理审判员 刘明世代理审判员 刘天虹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庭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