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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毕树新与张岂、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树新,张岂,张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初950号原告:毕树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岂,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张雪,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毕树新与被告张岂、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树新与被告张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雪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毕树新诉称:张岂、张雪向毕树新借款100万元,至今未还。双方曾经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现请求判令:张岂、张雪给付毕树新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从2015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张岂、张雪承担。张岂辩称:毕树新所称借款情况属实,但是因为暂时没有能力还款,希望毕树新能够谅解。张雪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毕树新与张岂的父亲为朋友关系,张岂与张雪为夫妻关系(2008年8月8日结婚)。2015年12月25日张岂、张雪因购房缺少资金,向毕树新提出借款。当日,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毕树新向张岂、张雪出借人民币100万元,张岂、张雪以两处房屋做抵押。……。张岂又向毕树新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欠毕树新人民币100万元整。此后,毕树新多次要求张岂、张雪还款无果,遂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毕树新与张岂、张雪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因张岂、张雪拒不偿还借款,侵犯了毕树新的合法权益,故毕树新要求立即归还借款100万元,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因双方于2015年12月25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时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应当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毕树新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岂、张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毕树新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岂、张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秦 童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