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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行审5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吕江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吕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行审50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被执行人吕江伟,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年)卢住建规罚字第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2015年)卢住建规罚字第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2015年)卢住建规罚字第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件。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2015年)卢住建规罚字第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军平人民陪审员  李 昭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