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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晶波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波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40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晶波,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晶波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晶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王晶波与阿某甲(已判刑)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各自离开。当时16时许王晶波纠集周某某、李某甲(已起诉)到哈尔滨市某四道街,三人持木棒与阿某甲在烧烤摊前互相殴打,阿某甲头部被打伤,阿某甲用砍刀将王晶波砍伤。苏某某(已判刑)看见跑来找他的阿某甲受伤,遂与妻子阿某乙?亚森、阿某丙等人持菜刀、斧头找殴打阿某甲的人,在某四道街和某街交口处双方碰见后开始互殴,双方均有受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阿某丙?亚森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无残,左上肢损伤构成轻微伤、无残;吐尔地阿某丁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九级残,面部、右上肢构成轻微伤;苏某甲?怒尔东双上肢损伤构成轻微伤、无残;阿某乙?亚森左手、胸部、头部构成轻微伤、无残,阿某甲头部、右上肢、双下肢构成轻微伤;王晶波腰部轻伤一级、九级残,头部、腹部、左下肢轻微伤;李某甲头部、右大腿、左小腿轻微伤、无残。被告人王晶波于2016年2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晶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晶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王晶波与阿某甲(已判刑)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各自离开。当日16时许王晶波纠集周某某、李某甲(已判刑)到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四道街,三人持木棒与阿某甲在烧烤摊前互相殴打,阿某甲头部被打伤,阿某甲用砍刀将王晶波砍伤。苏某某(已判刑)看见跑来找他的阿某甲受伤,遂与妻子阿某乙?亚森、阿某丙等人持菜刀、斧头找殴打阿某甲的人,在南岗区某四道街和某街交口处双方碰见后开始互殴,双方均有受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阿某丙?亚森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无残,左上肢损伤构成轻微伤、无残;吐尔地阿某丁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九级残;面部、右上肢构成轻微伤;苏某甲?怒尔东双上肢损伤构成轻微伤、无残;阿某乙?亚森左手、胸部、头部构成轻微伤、无残,阿某甲头部、右上肢、双下肢构成轻微伤;王晶波腰部轻伤一级、九级残,头部、腹部、左下肢轻微伤;李某甲头部、右大腿、左小腿轻微伤、无残。被告人王晶波于2016年2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现双方已相互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4年5月26日下午16时许,关某某报“110”称某四道街与某街交口有几名新疆人正在与汉族人打仗将自己的车砸坏。2016年2月25日15时许,王晶波主动到南岗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证据二、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书:阿某丙?亚森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无残,左上肢损伤构成轻微伤,无残;吐尔地?阿某丁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九级残,面部、右上肢构成轻微伤、无残;苏某某双上肢损伤构成轻微伤、无残;阿某乙?亚森左手、胸部、头部构成轻微伤、无残,阿某甲头部、右上肢、双下肢构成轻微伤。证据三、和解书、谅解书:双方已达成和解,并相互谅解。证据四、扣押物品清单及凶器照片:双方斗殴所使用的部分凶器砍斧1把、菜刀2把,木质镐把2个被收缴。证据五、监控录像:2014年5月26日16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四道街和某街交口处,王晶波等三人持镐把追打阿某甲。数分钟后三人回到街口,苏某某等数名新疆人亦持器械到街口,双方开始互相殴斗。证据六、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王晶波身源及无前科劣迹。证据七、0526案件事情经过:李海涛系七政街派出所民警。2014年5月26日下午15时40分,他看见一名穿黑色T恤的男子和一名穿蓝色T恤的男子手里都拿着镐把在某街从西大直街方向往某四道街方向跑。在跑的时候穿黑色T恤男子还在喊往那边跑了。当时就知道打仗了,他下楼看见路口堵车就下车往前走,下车后看见西北角站着三名男子(一个穿黑色T恤、一个穿蓝色T恤、一个戴黄色棒球帽)手里都拿着镐把。在某四道街过来了七个新疆人(其中三名女性,一个穿蓝色T恤男子拿了一把菜刀、一个背包男子拿了一根木棒、一个穿蓝色长袍女子拿了一根木棒、穿黑色夹克背上白条男子手里拿菜刀、老头手里拿木棒、穿米色女袍女子手里拿木棒、穿绿色长袍女子手拿菜刀)双方打在一起。证据八、验伤委托书、伤情诊断书、诊断书:因双方互殴造成的伤情情况。证据九、证人阿某甲的供述:2014年5月26日10时左右,他去某四道街买完大米回家的路上打了个哈欠,过来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骂了他一句。他问干什么,那个男子打了他的脸一拳又骂了他一句,他就赶紧回家了。16时的时候,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带着两个男子,每人手里拿着一根木棒走过来打他。他向某四道街某街交口的烧烤摊跑,阿某乙?亚森在那,他要手机打电话。那三个男的追过来用棒子打阿某戊?亚森。他就边喊边找老板,在楼下见到老板苏某某,他说了挨打的经过,苏某某、阿某丙、苏某甲的爱人和女儿都出来了,从摊上拿的砍刀,在某四道街街口和对方打了起来。证据十、证人苏某某的供述:2014年5月26日16时左右,他在家里吃饭他听见阿某戊?亚森喊他,说被打了。他就急着往楼下跑,后来碰见阿某戊?亚森,阿某甲、吐尔地?阿某丁和他们三个维族女的。他看见阿某甲头上流血就问怎么回事。阿某甲说他从仓买买啤酒出来,就被三个汉族男子打了。他们去了五个人,阿某丙从摊上拿的菜刀。他们在某四道街与某街交口与对方三人打起来了。对方一人拿木棒,二人拿铁棒。证据十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26日16时许,他刚把摊摆在某街与某四道街交口,这时跑过来三个拿木棍的汉族人,由某街顺某四道街跑过来三个新疆妇女和四个新疆男子,这些人打成了一团。新疆人是街口烤羊肉串的他认识。新疆老板拿着一根铁棍,老板娘拿一把菜刀,还有一个新疆人拿着斧子。具体谁和谁打他没看清,只看到后来穿黑色短袖的汉族人胳膊上有血,穿蓝色T恤的新疆人后背有血。证据十二、证人关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26日下午,在南岗区某四道街与某街交口处,有两个汉族男子追打一个新疆男子从他的车前跑过去了,另一个汉族男子拿着镐把把一个拿铁管子的新疆男青年按在他的车的副驾驶门上打。大约一分钟后,跑过来四个新疆人,他们中间有两个男青年,其中一个头部流着血应该是开始两个打仗的新疆人中的一个。四个新疆人手里大都拿着菜刀,有一个人还拿了两把菜刀。四个新疆人过来就与两个汉族人对打了起来。一个汉族男子的胳膊被新疆人砍伤,另一个汉族男子拿出一个带尖的铁器对新疆人一阵比划,但没有真的扎新疆人。这时警察来了,他们就停手了。证据十三、证人郝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26日下午4时左右,他在南岗区某四道街和某街交口看见一个穿黑色短袖T恤挺胖的汉族男子向后退,被一个穿着蓝色半袖T恤挺胖的新疆人拿斧头追砍,斧头砍在了该男子的肩膀上,二人厮打在一起。一个新疆女人用木棒打了汉族男子后背一下。汉族男子把斧头抢过来后用斧背砸向新疆人的胳膊没砸着,新疆人挣脱后跑了。汉族男子追时一个新疆女的拿刀冲过来,汉族男子就往回退。又有一个穿黑色带白条T恤的新疆人拿木棍要打汉族男子,汉族男子拿着斧子冲着那人比划,新疆人转身跑了,然后警察就来了。证据十四、证人夏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26日16时许,街口卖羊肉串的一个新疆人来她仓买买完啤酒出去时,来了两个男子打那个新疆人。新疆人就跑到她店里来并关门,被两个男子拽了出去,后来新疆人就往某四道街方向跑了。证据十五、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4年5月26日上午9时左右,邻居胖子的爱人推着车走到菜店时迎面遇到了一个新疆人。新疆人不知道说了一句什么,胖子不高兴过去骂了新疆人几句,新疆人也和胖子吵吵起来。胖子推了新疆人一下,新疆人把胖子推回来了,双方都走了。没一会新疆人回来了听说胖子走了,新疆人也没说什么看了一会他们下棋就走了。没多久,胖子又回来了,听说新疆人来了问说没说什么,他们说什么也没说,胖子看了一会他们下棋然后就走了。证据十六、证人于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26日上午9时左右,她骑自行车顺着某街要去公司,当时她爱人王晶波在某四道街与某街交叉口处。她自行车没气了顺着某街的往回骑,没走几步迎面来了个新疆男子,冲她呲牙笑,还说一堆新疆话,又用汉语喊她美女,之后吹口哨,并向她靠了一下。她骂了那个新疆人一句,王晶波过来,她就说新疆人聊骚,王晶波问新疆人,新疆人说了一堆话,他们听不懂。她爱人推了新疆人肩膀两下,她说别理新疆人了,也有别人劝说,这事就过去了。后来修自行车的老头告诉她们刚才的新疆人骑摩托车来找过他们。证据十七、证人常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26日晚上,他把车停在某街边上,早上起来要上班的时候发现他的车被砸了,旁边的人说他停车的地方昨天有新疆人打仗了。证据十八、证人阿某戊?亚森的证言:2014年5月26日16时左右,他在某四道街某街交口处烤串,阿某甲就跑了过来说在七政街与西大直街串摊附近仓买买啤酒出来有三个男的把他打了,并向他借电话,他就借给了阿某甲。这时打阿某甲的三个男的也追上来了,看见他把电话给阿某甲,其中两个男的上来就打他。他跑回家里找的老板苏某某,没找到,土尔地阿某丁和三个新疆女的在家。他说被打了,他害怕再被打就在家里拿了把菜刀出来。证据十九、证人玉某某?吐尔地的证言:2014年5月26日16时左右,他和老板苏某某、老板娘阿某乙亚森、还有他父亲吐尔地阿某丁在南岗区某四道街某小区6栋的家里吃饭。这时楼下有人喊苏某某、阿某乙?亚森说被打了,好像是和他们一起烤串的人。苏某某到窗前看了一眼说他们的人被打了,就和阿某乙?亚森、吐尔地阿某丁往外走。过了四、五分钟他也去了,在某四道街和某街街口看到吐尔地阿某丁和阿某乙?亚森站在那,吐尔地阿某丁将旁边的木棒捡了起来。一个穿黑T恤的男的打了阿某乙?亚森一个嘴巴子,有用木棒打了一下。这时候就有人打了吐尔地阿某丁一下,打倒了,这时警察就来了。证据二十、证人阿某乙?亚森的证言:2014年5月26日16时左右,她和爱人苏某某,以及其他家人朋友在某小区的家里吃饭。阿某戊?亚森跑回家,头上都是血说在外面烤串时和阿某甲.亚森被人打了。苏某某打电话报警了,报警后她和她爱人及阿某戊就出去找打他们的人,其他人也都跟来了。在某四道街和某街交叉口的地方,她看见三个打人的男子,手里拎着棒子,看到她们就冲过来了。她们在摊床柜子里取出了平时砍肉用的刀和斧子冲上去和那三个人打了起来。证据二十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4年5月26日下午3点多,王晶波对他和周某某说其妻子被新疆人调戏了,去和新疆人说道说道。他们在某四道街各自从墙边捡了木棒,王晶波领他俩到一个新疆人烧烤摊,王晶波和一个新疆男子吵吵起来。对方用斧子把王晶波胳膊砍出血了。新疆人砍完就跑,他们三人追了10多米没追上,就往王晶波家走,走到十字路口时,来了五六个新疆人,有一个新疆男子上来用棒子打了王晶波腰部一下。他和周某某拿木棒上去和新疆人互相打起来。王晶波、周某某和新疆人怎么打的他没看清楚。证据二十二、证人周某某的证言:2014年5月26日下午4时许,王晶波打电话让他去某四道街。他到某四道街后,看见王晶波和新疆人吵吵。他问怎么了,王晶波说爱人被新疆人调戏了。这时王晶波和新疆人打了起来,李某甲从旁边递给他一根木棒,李某甲也拿了一根。新疆人用斧子砍在王晶波身上了砍完就跑。他们在后面追,追到一个路口时,又上来四个新疆人拿着铁棒子、菜刀、砍刀打他们,他们用木棒还击。他胳膊、头部被打伤。证据二十三、被告人王晶波的供述:2014年5月26日上午,他爱人被一个新疆人调戏了。他和李某甲吃完饭打车回来在某街与西大直街下的车。快走到家附近的时候,一帮新疆男的,手拿棒子、菜刀和斧子。用菜刀砍他,他抢过棒子就跟对方打一起了,后来又来一帮新疆人有老有女,他们又打在一起。证据二十四、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证据二十五、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68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阿不拉?亚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苏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晶波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晶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王晶波系初犯,认罪、悔罪,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晶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晓霜审 判 员  刘艳华代理审判员  王艺博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