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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王伟峰、李庆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峰,李庆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040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峰,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执行人李庆全,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王伟峰与李庆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接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2民终字2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殷云飞二〇一年××月××日书 记 员  玉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