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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门x、李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x,李xx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5刑初46号公诉机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门x,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2年12月1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次日释放。2016年2月29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吕凤娥,黑龙江红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xx,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5月20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红检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门x、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昊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门x及其辩护人吕凤娥、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xx在大庆市红岗区南八路其经营的修理部大量非法收购他人犯罪所得柴油。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门x与李xx联系收购李xx非法所得的柴油。当日16时许,门x雇佣滕xx押车、宫xx驾驶白色罐车(车牌为黑M844**)窜至上述修理部从李xx藏匿地下的油罐内抽出柴油7.32吨灌入该车。随后,门x带车将收购柴油运至龙凤镇铁东村曹凤兰家院里销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收缴柴油7.32吨,价值人民币61341.6元。收缴柴油现已全部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李xx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门x到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门x、李xx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门x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自首,赃物全部返还,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xx在大庆市红岗区南八路其经营的修理部大量非法收购他人犯罪所得柴油。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门x与李xx联系收购李xx非法所得的柴油。当日16时许,门x雇佣滕xx押车、宫xx驾驶白色罐车(车牌为黑M844**)窜至上述修理部从李xx藏匿地下的油罐内抽出柴油7.32吨灌入该车。随后,门x带车将收购柴油运至龙凤镇铁东村曹凤兰家院里销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收缴柴油7.32吨,价值人民币61341.6元。收缴柴油现已全部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李xx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门x到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发还物品清单、称重单、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鉴定意见告知书、户籍证明、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滕xx、宫xx的证言;被告人门x、李xx的供述及辩解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辨认笔录(附照片)同案之间的辨认、涉案人员对犯罪现场以及作案工具的辨认、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门x、李xx明知原油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进行转移、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门x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门x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赃物涉案原油被收缴,酌情从轻处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赃物涉案原油被收缴,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xx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门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文辉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人民陪审员  戚廷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剧 婷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