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4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振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恒大华府支行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恒大华府支行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2317号原告刘振刚。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恒大华府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26号恒大城3号商业。本院受理原告刘振刚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恒大华府支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振刚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纪晨宇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玉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