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行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连军与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军,九台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初字第230号原告王连军,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九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九台市九台大街67号。法定代表人李洪亮,市长委托代理人赵宴江,九台市营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晓利,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军诉被告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王连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会志代理审判员 杨 光代理审判员 于佳鑫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