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223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梁海峰与赵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峰,赵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民初1019号原告:梁海峰,女,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现住沙湾县。被告:赵忠文,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现住沙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峰诉被告赵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海峰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海峰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梁海峰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艳霞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