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与冯菊华、冯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冯菊华,冯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628号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机关二院。法定代表人郭彬,所长。委托代理人张捷,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冯菊华,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冯赞,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与被告冯菊华、冯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以被告已将房屋腾空交付原告拆除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冯菊华、冯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冯菊华、冯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赖浩翔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