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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平江县瓮江镇新棚村与广西林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江县瓮江镇新棚村村民委员会,广西林茂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51号原告平江县瓮江镇新棚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德民,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钟跃龙,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林茂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马嘉维,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平江县瓮江镇新棚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广西林茂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红燕、人民陪审员黄旦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林权流转合同书》,合同约定:1.甲方将位于平江县瓮江镇新棚村的森林、林木、林地共计5586亩转让流转给乙方,具体位置、四至详见流转林地的林权证,流转期限为25年,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将流转的林权办理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2.每亩转让费90元,乙方共支付甲方流转价款502740元,古历2014年底付清(银行电子转账);3.违约责任: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木林地流转款,逾期2个月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林权。合同解除后,甲方不须退还已收的林权转让价金。流转后若林地存在权属纠纷,逾期1个月甲方没有处理妥当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交的林权转让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将涉案合同约定流转的林权变更登记到被告名下,并将变更登记后的林权证及时交付给了被告,且该林权证自办理至今一直由被告收执。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支付流转款,经原告催告后仍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在被告逾期2个月未支付流转价款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现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原告可以解除合同。综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8月20日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书》;2.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流转至被告名下的位于平江县瓮江镇新棚村的森林、林木、林地共计5586亩,并协助原告办理该森林资源的恢复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其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森林、林木、林地面积变更为5587.7亩。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林权流转合同书》,证明原、被告签订《林权流转合同书》的时间及合同内容。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流转森林、林木、林地的位置、面积、流转期限、流转费用、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违约责任;3.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证明(1)原告已经将合同约定���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到了被告名下以及林权变更登记的时间;(2)原、被告合同约定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具体位置、面积、流转期限及终止日期;4.委托书和林权流转合同书,证明2014年7月2日,被告委托谢锋华办理林权流转手续及将林权证办理在被告名下。2014年11月4日,被告与谢锋华签订《林权流转合同书》,约定谢锋华将位于平江县瓮江镇仁和村、仁美村、鹅形村、新棚村、虹桥镇大山村、三墩乡小塅村三个乡镇六个村共计17076.7亩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给被告。被告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自己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依法审核后认为,原告的第1份至第3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的第4份证据,本院认为,该份证据均系复印件,与原件无法核对,且上述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开庭审理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8月20日,原告平江县瓮江镇新棚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转让方(甲方)与受让方广西林茂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了《林权流转合同书》,合同约定:一、甲方同意将位于平江县瓮江镇新棚村5586亩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给乙方。本次流转的林权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林地坐落具体位置、四至、面积、林种、主要树种等情况详见流转林地现场调查表。流转林地的森林资源流转现场调查表、林地现场测绘图是本合同的必备附件(包含补充合同)。二、原经营方式为家庭承包经营,本次流方式为转让。甲方原承包期限从2009年12���31日起至2079年12月30日止,共70年。本次流转期限从2014年8月20日起至2039年8月19日止,共25年。三、甲方享有的权利:1.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取林权流转价款;2.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经营保护森林、林木;3.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在流转期满后收回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4.非经特别约定,在流转经营期内,有权获取原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属于本合同中甲方所有的政策补助资金;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甲方承担的义务:1.保证流转林权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如存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必须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2.尊重乙方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不得非法变更、提前终止或解除流转合同;3.协助乙方办理林权证明或林权变更登记手续;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乙方享有的权利:1.依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以及自主经营权和处置权,并获得相应收益;2.有权享受国家鼓励发展林业生产的优惠政策和项目扶持资金;3.流转期满后,甲方继续就该林权进行流转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乙方承担的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2.依法履行造林、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在发生乱砍滥伐和乱占滥用林地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3.依法实施林木采伐,并在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并达到验收标准;4.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有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地上毁林开垦、采石取土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流转林地属公益林的,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并严格按照国家公益林管理政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5.主动接受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经营的管理和监督;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双方特别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对二次流转的特别约定:不得二次流转;2.对流转林地上现有林木的处置的约定:乙方不得采伐林木;3.对流转合同到期时未采伐的林木以及地上修建的附属设施归属的约定:乙方不得采伐林木,附属设施归属甲方所有;4.对流转合同到期时的采伐迹地更新造林责任的约定:由甲方负责;5.关于其他事项的特别约定:以补充合同为准。四、本次流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一)山上现有林木不作价,乙方不得采伐;(二)林地使用费:采取固定总额使用费形式:每亩转让费90元,总使用费4.5405万元。支付方式银行电子转账,古历2014年底付清。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2.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3.其他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六、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转价款,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的%滞纳金,逾期二个月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有关林权。合同解除后,甲方不须退还已收的林权转让金。但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此种情形发生的除外;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有关林权,逾期一天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流转价款的%违约金。逾期个月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单独解除合同,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交林权转让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流转后,若乙方发现流转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经济纠纷,应书面告知甲方处理,逾期个月甲方没有处理妥当的,视为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交林权转让金,并按已支付林权转让金总额的1%向乙方缴纳违约金,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第七项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时,上述《林权流转合同书》由平江县瓮江镇林业工作站盖章确认。另查明,原、被告签订上述《林权流转合同书》以后,平江县瓮江镇新棚村牛角湾面积为397.1亩、长冲里面积为395.3亩、水库边面积为270亩、庙山里面积为376.4亩、林家湾面积为255.5亩、木家河面积为430.6亩、枫树咀面积为514.5亩、小水塅面积为374.6亩、叶家面积为262.5亩、油家洞面积为349.7亩、廖家沅面积为426.3亩、屋后山面积为532.3亩、大兴水库面积为483.1亩、李家塝面积为18.8亩、后山面积为8亩、枫树咀面积为99亩、叶家垄面积为127.5亩、叶家垄面积为52.8亩、小水塅面积为154.2亩、林家洞面积为59.5亩,共计5587.7亩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均变更登记到了广西林茂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林地使用期限为25年。但是,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转让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在原告将合同约定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均转移变更到被告的名下以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转让费按时足额支付给原告。但是,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故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登记至其名下的平江县瓮江镇、新棚村的森林、林木、林地,并协助原告办理森林资源的恢复变更登记手续,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的林木包括位于平江县瓮江镇新棚村牛角湾面积为397.1亩、长冲里面积为395.3亩、水库边面积为270亩、庙山里面积为376.4亩、林家湾面积为255.5亩、木家河面积为430.6亩、枫树咀面积为514.5亩、小水塅面积为374.6亩、叶家面积为262.5亩、油家洞面积为349.7亩、廖家沅面积为426.3亩、屋后山面积为532.3亩、大兴水库面积为483.1亩、李家塝面积为18.8亩、后山面积为8亩、枫树咀面积为99亩、叶家垄面积为127.5亩、叶家垄面积为52.8亩、小水塅面积为154.2亩、林家洞面积为59.5亩,共计5587.7亩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对上述范围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由被告承担变更登记所需的费用问题,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故对于因变更登记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平江县瓮江镇新棚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广西林茂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书》;二、由被告广西林茂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已登记至其名下的位于平江��瓮江镇新棚村牛角湾面积为397.1亩、长冲里面积为395.3亩、水库边面积为270亩、庙山里面积为376.4亩、林家湾面积为255.5亩、木家河面积为430.6亩、枫树咀面积为514.5亩、小水塅面积为374.6亩、叶家面积为262.5亩、油家洞面积为349.7亩、廖家沅面积为426.3亩、屋后山面积为532.3亩、大兴水库面积为483.1亩、李家塝面积为18.8亩、后山面积为8亩、枫树咀面积为99亩、叶家垄面积为127.5亩、叶家垄面积为52.8亩、小水塅面积为154.2亩、林家洞面积为59.5亩,共计5587.7亩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将上述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平江县瓮江镇新棚村村民委员会名下,办理变更登记的费用由被告广西林茂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以上履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882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振审 判 员  宋红燕人民陪审员  黄 旦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芙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