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4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存占与被告雷虎平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占,雷虎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4057号原告李存占被告雷虎平原告李存占与被告雷虎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存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虎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存占诉称,被告雷虎平是建筑工地的大工,2009年1月至2011年,原告作为小工跟随雷虎平在建筑工地干零活。2014年5月21日,经双方清算,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费1000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雷虎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雷虎平是建筑工地的大工,2009年1月至2011年,原告李存占作为小工跟随雷虎平在建筑工地干零活。2014年5月21日,经双方清算,被告雷虎平尚欠原告李存占劳务报酬10000元。被告雷虎平于同日向原告李存占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当年6月15日、9月分别给付5000元。后经原告索要,被告雷虎平至今未予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存占以小工的身份为被告雷虎平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雷虎平应依约向原告李存占支付报酬。被告雷虎平欠原告李存占劳务报酬1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雷虎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虎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存占劳务报酬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雷虎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庆华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吴怀智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