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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天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雪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天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苏州雪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915号原告常熟市天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王庄镇塘湾村。法定代表人陈静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欢,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尧,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雪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谢塘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英。委托代理人陈建祥,该公司员工。原告常熟市天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雪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文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天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欢、被告苏州雪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祥到庭参加诉讼。后于2016年5月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常熟市天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欢、被告苏州雪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天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人民币32366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州雪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发生业务是事实,目前结欠原告货款312284.67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开始,被告苏州雪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常熟市天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购买纸箱,至2015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并出具对账一份,载明:“致苏州雪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贵单位截止2015年12月25日所购我们公司纸箱,尚欠货款¥323666,大写叁拾贰万叁仟陆佰陆拾陆元正。请核对无误后,将此单盖上贵公司公章,传真或寄回我公司,传真号为0512-524。谢谢合作。常熟市天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盖章)2015年12月25日截止2015.12.29未付款¥312284.67叁拾壹万弍仟弍佰捌拾肆元陆角柒分。雪林财务(苏州雪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5.12.29。6月3000利息9月2000利息9月货款6443.21”。后因被告没有及时付款引起纠纷,原告诉讼来院。在审理中,被告苏州雪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2015年12月25日应收款对账单上所盖的苏州雪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进行鉴定,是否为被告苏州雪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专用章为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016年4月27日,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落款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的《应收款对账单》上盖印的“苏州雪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比对材料中“苏州雪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苏州雪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常熟市天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购货后理应及时付款,现被告苏州雪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引起纠纷,责任在于被告。被告苏州雪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常熟市天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2284.67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23666元的主张,本院认为对账单上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为312284.67元,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结欠原告的货款为323666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雪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天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2284.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常熟市天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8元、保全费2170元、鉴定费3800元,合计人民币9048元,由原告常熟市天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16元,被告苏州雪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32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