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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特字第0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汪胤彪申请宣告汪文杏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胤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特字第01850号申请人汪胤彪。申请人汪胤彪要求宣告汪文杏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汪胤彪诉称,被申请人汪文杏系申请人汪胤彪父亲,因罹患老年痴呆,于2011年3月31日从家中外出走失,后未与家人有任何联系,下落不明。申请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汪文杏死亡。经查明,被申请人汪文杏,男,193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浏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号,系申请人汪胤彪父亲。被申请人汪文杏原系长沙市三纺织厂职工。因罹患老年痴呆症,曾多次走失。2011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汪文杏从家中走失,下落不明,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11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汪文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汪文杏仍然下落不明,未与申请人联系,亦未与本院联系。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于罹患老年痴呆症,于2011年3月31日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被申请人汪文杏失踪已经超过四年,且考虑到被申请人汪文杏失踪前的健康状况××,故申请人汪胤彪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汪文杏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汪文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沈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