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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2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西平县三环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市盛宇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三环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盛宇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694号原告西平县三环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平县。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委托代理人孙xx,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周口市盛宇板业有限公司。地址:项城市。法定代表人解xx,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三环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盛宇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三环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平县三环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三环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30元,由原告西平县三环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凡宇铭审 判 员  赵小珂人民陪审员  刘 闽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会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