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冯利辉与北京市百叶又一居酒楼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利辉,北京市百叶又一居酒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2642号原告冯利辉,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百叶又一居酒楼,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郑王坟8号院。经营者张怀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利辉与被告北京市百叶又一居酒楼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冯利辉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利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利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冯利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姣姣代理审判员  郑 壹代理审判员  彭 宇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