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耀辉与徐中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中阳,张耀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中阳,送达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北大街北二环北行瀚轩商务310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耀辉。上诉人徐中阳为与被上诉人张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3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传票,定于2016年5月4日下午15时40分在本院西10法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张耀辉到庭参加诉讼,但上诉人徐中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中阳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99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徐中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范继军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梁 昊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