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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3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真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赵真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23民初308号原告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世,任董事长。住所地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委托代理人冯志军,该公司职工。被告赵真祥,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原告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真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志军,被告赵真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7日17时许,案外人马晓飞驾驶蒙KSH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大红城乡火车站西侧道路行驶,与赵真祥驾驶的无证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交通行政部门认定,案外人马晓龙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赵真祥承担次要责任,在本次事故处理过程中,机动车的所有权人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垫付了医疗费38684.84元、施救费1900元、停车费1800元。鉴于此,原告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数额对被告的损失已经赔付完毕,但按照责任认定书,对于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并未赔付原告所受损失。因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2715.45元。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真祥辩称,我不返还原告的钱,我现在身体残疾,在治疗期间还有家庭损失,死了6个山羊、绵羊19只,还雇了羊倌,停车费用1300元,损失合计30000多元,上次起诉时也没写在诉请内。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17时许,原告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马晓龙驾驶蒙KSH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大红城火车站西侧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不规则十字路口处时驶入逆行与由东向北右转弯行驶的被告赵真祥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和林格尔县大队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和公交认字(2014)第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晓龙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真祥承担次要责任。被告赵真祥在住院治疗期间,马晓龙代表原告为赵真祥垫付医药费38684.84元、施救费1900元,合计40584.84元。被告赵真祥在此次事故中的各项损失费用已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另案处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承担即40584.84元的百分之三十,计12175.45元。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受伤后,由其员工为被告垫付的医药费用,应按事故的主次责任分担,即原告的员工马晓龙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主要责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次要责任按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承担,原告所主张的停车费用因提供的是无公章的票据,不予支持。其余予以认定,即费用为40584.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真祥返还原告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垫付的医药费用40584.84元的百分之三十,即12175.45元。案件受理费117元,由被告赵真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德明人民陪审员  刘莲英人民陪审员  李锐琴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