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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664号原告高某某,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何某某,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受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在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且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达成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坚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