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正阳县宏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高、周口市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阳县宏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张高,周口市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正阳县宏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伟,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西二环路北段。被告张高,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住汝南县。被告周口市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关于原告正阳县宏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高、周口市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阳县宏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高、周口市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00元,合计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车卫东代理审判员 尚世迪人民陪审员 代俊杰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