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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执行王传友、杨政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友,杨政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王传友,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政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传友、杨政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杨政论自觉履行2000元后称经济偿还能力差下余款项无法给付。原告王传友考虑到杨正论的实际情况,在接受2000元后表示放弃下欠的1000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民初字第01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田文峰审 判 员  罗银环人民陪审员  杨泰喜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