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执行王传友、杨政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友,杨政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王传友,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政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传友、杨政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杨政论自觉履行2000元后称经济偿还能力差下余款项无法给付。原告王传友考虑到杨正论的实际情况,在接受2000元后表示放弃下欠的1000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民初字第01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田文峰审 判 员 罗银环人民陪审员 杨泰喜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