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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91刑初58号公诉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潍坊宇骏新能源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希科,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高新检公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振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酒后驾驶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潍坊学院南门西侧人行横道处将行人邓某撞伤,后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于某予以刑罚。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驾驶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潍坊学院南门西侧人行横道处将行人邓某撞伤,后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邓某已在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于某垫付被害人医药费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归案情况。(2)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于某和被害人邓某的个人自然信息。(3)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于某无前科劣迹。(4)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于某准驾车型为C1,其驾驶证在有效期内。(5)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涉案车辆所有人为刘君,行驶证在有效期内。(6)办案说明,证实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提取的散落物(右前雾灯罩、右后视镜)经比对为鲁G×××××号长城牌小型客车遗留。(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8日17时30分至19时30分,其与于某还有两个女的在潍坊市虞河路芒果KTV玩,期间喝了一瓶红酒,一瓶鸡尾酒,其中于某喝了半杯鸡尾酒。(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8日20时许,于某驾驶黑色长城越野在宇骏公司门口拉上其、韩亚X、吴福X、武某、还有一个女的先去了圣荣广场,吴福X买药后就走了,期间韩亚X离开了,之后车上剩下其与其他三人准备去于某的小区。当沿东风街往西行驶至潍坊学院时,与一行人发生碰撞。碰撞之后,车没有停,当行驶至金马路路口右转至金马路时,于某跟其说他撞人了,让其替于某开,其就替于某开了会儿,因为开不了,于某又继续开车。之后去了于某的小区,其帮于某搬行李后就打车走了。(3)证人武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于某的女朋友,2015年11月28日下午于某与几个朋友在芒果KTV唱歌,并且喝了点酒。当晚20时许,于某驾驶黑色车(系从大方租车租的)在宇骏公司门口载其与王某、韩亚X、庄某、吴福X去了圣荣广场,吴福X下了车,又去了清池,韩亚X下了车,其收拾铺盖准备搬家。当往西行驶时,于某开车与一行人发生碰撞。碰撞之后,没有停下就接着走了。期间,王某替换于某开了会儿车,行驶到谷德广场后于某又换为驾驶员,一直开到小区内。后于某下车看了看车的情况后接着搬家,搬家后王某回了家。第二天早晨交警到了小区把其带到了交警队。(4)证人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8日20时30分许,武某要其去合租房帮忙搬家,其就同武某上了她男朋友的车,当时其和武某还有四个男的坐在车内。先去了新华路大润发一家药店,把后排需要买药的男性送下,同时于某下车买了点饭吃,然后去清池把后排最右侧醉酒的男士放下,同时武某、于某把铺盖收拾到车内。之后于某就驾车拉着其和副驾驶的男性、武某共四个人准备回松鹤园小区。当向西直行至一条斑马线,突然看见一行人沿斑马线向北走,车已经快到行人面前了,于某紧接着往左打方向,车晃荡严重,于某没有停车然后继续往西行驶了。行驶了一段时间,于某要求副驾驶驾车,当行驶至谷德广场时,于某又换回驾驶室了,换位时他们说反光镜被刮了,确定当时撞了人。之后继续行驶至松鹤园小区,下车后发现车上有血迹,然后就搬了铺盖。于某把车上男士送走后,我们就各自回各自屋。3、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实其大约在2015年11月份受伤了,其右臂、右腿及头部、右胸受伤。4、被告人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1月28日17时30分许,其驾驶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去了虞河路东风街芒果KTV,期间其喝了点鸡尾酒。19时30分许,其驾车拉着韩亚男去了宇骏公司门口,接上其女友武某、武某的同事、吴福X、王某,先去了新华路圣荣广场送下吴福X,期间其下车买了点吃的,之后去了清池把韩亚X放下并收拾了铺盖,就接着往东风街小区内走。当其驾驶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潍坊学院南门时,与一行人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其接着停下车,停了没有几秒,就驾车继续往西行驶了,期间其要求王某替其开车,行驶过程中因王某驾驶技术不行,其就又继续驾驶。之后就开到东风街文化路西小区内,下车看了看车损情况,然后搬了铺盖并送走王某后就睡觉了。第二天早晨,在所住的小区内被交警带到了交警队。其因为喝酒了怕交警追究酒驾责任所以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后来让王某开车一是出事了紧张,二是怕交警追上来追究其酒驾责任。5、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邓某脑挫裂伤、颅内出血均构成重伤二级;颅骨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一级;骨盆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邓某不承担事故责任。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方位及现场遗留的痕迹情况(车辆雾灯壳、血迹、鞋)。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于某应予刑罚。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一致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辛雨静人民陪审员  尹述年人民陪审员  刘海章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