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北京奇威斯特联合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奇威斯特联合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催3号申请人北京奇威斯特联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村村东(昌平路97号)6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张巍,总经理。申请人北京奇威斯特联合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北京奇威斯特联合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由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23399598)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英婷代理审判员  赵 昭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毕书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