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武洪阳与刘培红、诸城市国森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洪阳,刘培红,诸城市国森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234号原告武洪阳。委托代理人季文良,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培红。被告诸城市国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石桥子镇工业园驻地。本院受理原告武洪阳诉被告刘培红、诸城市国森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洪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洪阳负担。审判员 李银刚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