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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武洪阳与刘培红、诸城市国森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洪阳,刘培红,诸城市国森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234号原告武洪阳。委托代理人季文良,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培红。被告诸城市国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石桥子镇工业园驻地。本院受理原告武洪阳诉被告刘培红、诸城市国森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洪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洪阳负担。审判员  李银刚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