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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字第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龙,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字第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海龙。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加行机构代码:。本院在执行王海龙申请执行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6万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金华东阳支行的存款510071.17元,冻结至2017年4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住建支行的存款10059.33元,冻结至2017年4月29日。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提出。现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