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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烟台开发区永和商贸有限公司等 当事人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烟台开发区永和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异2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负责人:刘学堂。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永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书杰。被执行人:烟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仁华。本院在执行(2005)开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永和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作出(2005)开执字第002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2004)开民督字第20号支付令终结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称,烟台开发区法院以(2005)开执字第002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4)开民督字第20号支付令终结执行,该裁定依据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形情。2005年7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将本案债权依法转让给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异议人请求法院依法继续执行本案。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恢复立案执行,并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撤回执行异议,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刚审判员  王元令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由秀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