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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刑更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罗镇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285号罪犯罗镇刚,男,1987年7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西刑一初字第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镇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陕刑执字第68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本院作出(2012)宝刑二执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六年六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以罪犯罗镇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镇刚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罗镇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镇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四年七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义勋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