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周浩诉陈文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陈文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3000号原告周浩,男,199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陈玉玲,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普莲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856318008R。负责人黄春晓。被告陈文达,男,1980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于2016年0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浩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陈文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浩于2016年0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浩承担。审判员 张朝新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为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