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陈春英、杨玲等与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英,杨玲,XX,杨慧,黄石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202号原告陈春英。原告杨玲。原告XX。原告杨慧。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卓,湖北佳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黄石市天津路141号。法定代表人张杰,院长。委托代理人杨俊、贺明圆(实习),湖北磁湖律师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英、杨玲、XX、杨慧与被告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英、杨玲、XX、杨慧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春英、杨玲、XX、杨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春英、杨玲、XX、杨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春英、杨玲、XX、杨慧负担。审 判 长 邵光东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人民陪审员 康庆锋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