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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陈春英、杨玲等与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英,杨玲,XX,杨慧,黄石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202号原告陈春英。原告杨玲。原告XX。原告杨慧。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卓,湖北佳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黄石市天津路141号。法定代表人张杰,院长。委托代理人杨俊、贺明圆(实习),湖北磁湖律师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英、杨玲、XX、杨慧与被告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英、杨玲、XX、杨慧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春英、杨玲、XX、杨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春英、杨玲、XX、杨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春英、杨玲、XX、杨慧负担。审 判 长  邵光东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人民陪审员  康庆锋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