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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恢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维华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维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恢字第1179号申请执行人朱维华。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谈顺兴,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朱维华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衡桃东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