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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0323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兴国诉杨秀伟、姚永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遵义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国,杨秀伟,姚永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遵义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黔03**民初687号原告王兴国,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秀伟,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永红,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南京路海天苑A幢二层。负责人黄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林、蒋彪,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遵义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蒲场镇高坊子村西部汽贸园内。法定代表人陈寿权,该公司书记。委托代理人赵耀,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国诉被告杨秀伟、姚永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遵义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国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兴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小兰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