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美群、广西百崖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群,广西百崖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刘美群,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广西百崖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武宣县东乡镇。法定代表人:黄乾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美群与被执行人广西百崖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美群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明:(2016)桂1323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广西百崖槽投资有限公司定于2016年4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刘美群5万元,定于2016年5月20日前支付5万元,定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13万元;二、如被告广西百崖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前逾期不支付的,则原告刘美群可连2016年5月20日前应支付的5万元一起要求被告同时支付,如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前逾期不支付的,则原告刘美群可连2016年10月30日前应支付的13万元一起要求被告同时支付。依协议,刘美群只有广西百崖槽投资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20日前未还款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广西百崖槽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4月20日将所欠刘美群的5万元案件款支付给了刘美群,并出具刘美群所写收条予证实,刘美群亦予以认可,2016年5月4日,刘美群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刘美群的撤销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执222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雷德科审判员 陆霄云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覃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