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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陈敏、夏群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陈敏,夏群峰,许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7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法定代表人黄阳波。被执行人陈敏。被执行人夏群峰。被执行人许彬彬。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敏、夏群峰、许彬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3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敏、夏群峰、许彬彬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555946.74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夏群峰和案外人周丽丽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XXXXXX的房屋系其唯一的房产,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确认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7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陈 丰代理审判员  林 琳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代书 记员  卢梦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