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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执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鹿丙凯、赵凤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鹿丙凯,赵凤云,刘东,张鑫,鹿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贾执字第198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责人冯振亮,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鹿丙凯。被执行人赵凤云。被执行人刘东。被执行人张鑫。被执行人鹿丙辉。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鹿丙凯、赵凤云、刘东、张鑫、鹿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贾吴民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鹿丙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7日止,按月息1.5%计算;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8%计算);二、被告赵凤云、刘东、张鑫、鹿丙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鹿丙凯、赵凤云、刘东、张鑫、鹿丙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房产;(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情形下,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贾吴民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吴长江执行员  高 伟执行员  王亚东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柏 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