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王军宏诉张树军、施文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宏,张树军,施文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099号原告:王军宏,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花园村南埂自然村29-1号。被告:张树军,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蔡家岗新社三村7-3-3,现住淮南市谢家集区立新街道新工新乐村11楼1单元4号。被告:施文梅,女,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淮南市谢家集区立新街道新工新乐村11楼1单元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宏与被告张树军、施文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程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