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海军与被上诉人赵光平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海军,赵光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海军,男,1968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张项一,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光平,男,1969年4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上诉人宋海军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海军于2016年4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海军在二审诉讼中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海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97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宋海军负担1398.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任成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