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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文香、河北巨林塑料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香,河北巨林塑料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香,女,汉族,1970年5月生,住青县,。被执行人河北巨林塑料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青县马厂镇王胜武屯村法定代表人:严国华。机构代码59355513-1。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巨林塑料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文香、河北巨林塑料制品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河北巨林塑料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机械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进二〇一六年五月××日书记员  申学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