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4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陈丽霞、王丽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323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陈丽霞,王丽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32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方国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敬贤,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芳芳,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霞,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王丽闯,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花都支行)诉被告陈丽霞、王丽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农行花都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吴敬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丽霞、王丽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陈丽霞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44020520110025693),合同约定:被告陈丽霞向原告申请借款410000元用于购买广州市花都区平步大道中131号雅宝新城C区D栋1602房房产,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同时该房产作为陈丽霞借款的抵押物。如被告陈丽霞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超过90天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同时可提前行使担保权,对依法处置抵押房产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陈丽霞办理了抵押房产的抵押备案登记手续,并办妥抵押房产的房地产他项权证。2011年4月29日,原告向被告陈丽霞发放了上述借款,借款金额为4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执行利率为6.8%,逾期利率为10.2%。但被告陈丽霞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违反约定,自2015年10月29日起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至今已拖欠了5期借款本息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另,陈丽霞与王丽闯为夫妻关系,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原告申请借款购买房产,被告陈丽霞因上述借款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丽闯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利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陈丽霞按编号为NO.4402052011002569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1588.96元,利息6030.25元,罚息63.18元,复利25.67元,本息合计267708.06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1日,此后各类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王丽闯对被告陈丽霞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原告有权对依法拍卖、变卖被告陈丽霞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平步大道中131号雅宝新城C区D栋1602房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44020520110025693),证明原告与被告陈丽霞、王丽闯存在借款担保合同关系;2.个人借款凭证,证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陈丽霞发放借款410000元;3.房地产他项权证,证明原告与被告陈丽霞已办理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登记备案手续,原告对处置抵押房产的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欠供明细表,证明被告陈丽霞没有足额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已超过90天;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个人金融服务申请表》、结婚证,证明被告陈丽霞、王丽闯为夫妻关系,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原告申请借款购买房产,被告陈丽霞因上述借款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丽霞、王丽闯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5日,陈丽霞作为申请人、抵押人,王丽闯作为抵押人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个人金额服务申请表》,向农行花都支行申请贷款41万元用于购买广州市花都区平步大道中131号雅宝新城C区D栋1602房。2011年4月27日,陈丽霞作为借款人、抵押人,与农行花都支行作为贷款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1万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即自2011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借款用途为购置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平步大道中131号雅宝新城C区D栋1602房,借款执行利率为6.8%,还款方法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周期为1个月,还款日为每月29日。借款人未按该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罚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收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超过90天,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全额赔偿。陈丽霞以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平步大道中131号雅宝新城C区D栋1602房的房产作为该借款合同的抵押财产,抵押人与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以抵押物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2011年4月29日,农行花都支行依约将贷款41万元发放给陈丽霞。2014年1月21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农行花都支行为抵押权人,陈丽霞为房地产权属人为广州市花都区平步大道中131号雅宝新城3区4栋1602房办理了抵押权登记。陈丽霞开始尚有还款,但从2015年10月29日起开始未依约足额还款,截至2016年3月1日,陈丽霞尚未偿还的本金为261588.96元,利息为6030.25元,罚息为63.18元、复利为25.67元。农行花都支行因而诉至法院成讼。另查明,陈丽霞、王丽闯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4年8月27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农行花都支行与陈丽霞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发生效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违约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超过90天,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现陈丽霞从2015年10月29日起未依约还款,陈丽霞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农行花都支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陈丽霞尚未偿还的本金为261588.96元,农行花都支行诉请陈丽霞偿还尚未偿还的本金,并支付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丽霞、王丽闯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认定上述债务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丽闯应与被告陈丽霞共同承担上述债务的清偿责任。农行花都支行与陈丽霞约定以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平步大道中131号雅宝新城3区4栋1602房的房产作为该借款合同的抵押财产,且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1月21日以农行花都支行为抵押权人,陈丽霞为房地产权属人为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现发生了借款人不能依约还款的情形,农行花都支行有权依抵押权实现自身权利。因此,对原告要求对陈丽霞用于抵押的上述房地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丽霞、王丽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丽霞、王丽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偿付借款本金261588.96元、利息6030.25元、罚息63.18元、复利25.67元,合计267708.06元,并从2016年3月2日起按上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对被告陈丽霞用作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平步大道中131号雅宝新城3区4栋1602房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8元,由被告陈丽霞、王丽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璇二〇一六年五月××日书 记 员 邓国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