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黄敬心、廖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敬心,廖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黄敬心,女,2012年6月15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法定代理人黄丽香,女,1987年7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武宣县。被执行人廖武平,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黄敬心与被执行人廖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6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武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有革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廖武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自动结清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6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雷德科审判员 陆霄云二〇一六年五月××日书记员 黄世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