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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葛俊、蒙城县岳坊镇胡寨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俊,蒙城县岳坊镇胡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1091号申请执行人葛俊,女,汉族,1962年1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蒙城县岳坊镇胡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陆月玉,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一重初字第0119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蒙城县岳坊镇胡寨村村民委员会在蒙城县岳坊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账户上存款4489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五月××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