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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宁沪钢球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山建材集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市宁沪钢球有限公司,新疆天山建材集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保7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宁沪钢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秦本洋,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杨天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宁沪钢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3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60000元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兰天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