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范军义、曹敏、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范军义,曹敏,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351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代表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常乐,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军义,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曹敏,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徐春元,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范军义、曹敏、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5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军义、曹敏、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范军义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枫丹白露73号楼-1~3层1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赵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