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9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5-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9执7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吴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义亮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蔡阳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