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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兆保与程兆伟、乔远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保,程兆伟,乔远彬,乔远爱,张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894号申请执行人:张兆保,男,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程兆伟,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乔远彬,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乔远爱,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张凤春,女,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书人张兆保与被执行人程兆伟、乔远彬、乔远爱、张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债权0元,剩余债权21200.00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住所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程兆伟、乔远爱、张凤春、乔远彬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