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桂少星与东莞市拓尔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少星,东莞市拓尔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70号原告:桂少星。被告:东莞市拓尔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少星与被告东莞市拓尔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桂少星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桂少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