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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高县云山煤矿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省高县云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高县云山煤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高县云山煤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4668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高县云山煤矿于2012年开始停产整顿,现仍然处于整改过程中,没有生产。由于整改中其财产暂时无法处理,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查明情况及本案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被执行人四川省高县云山煤矿应给付重庆韵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货款等254668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华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