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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俊杰与沈明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杰,沈明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759号原告张俊杰,男,汉族。被告沈明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杰诉被告沈明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杰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杰撤回起诉,原告张俊杰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计417元,由原告张俊杰负担。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