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俊杰与沈明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杰,沈明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759号原告张俊杰,男,汉族。被告沈明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杰诉被告沈明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杰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杰撤回起诉,原告张俊杰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计417元,由原告张俊杰负担。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