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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胡雪姣与金国民、金仲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雪姣,金国民,金仲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胡雪姣,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金国民,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金仲瑜,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3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国民、金仲瑜银行存款115792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房产等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华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