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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春雷与张厚明、青岛泰润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雷,张厚明,青岛泰润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9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雷,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张厚明,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泰润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6号。组织机构代码:66127410-5。法定代表人张厚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春雷与被执行人张厚明、被执行人青岛泰润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共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06677元,2016年4月7日前付100000元,余款106677元于2016年5月25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任一笔欠款逾期支付,按原民事调解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胡维刚 来源:百度搜索“”